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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南京市房屋建筑类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4-05-25  点击:2873

关于开展2014年南京市房屋建筑类企业

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建管字〔201415  

各区资质管理部门,有关房屋建筑类企业: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77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范围: 201461日(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之前取得资质的南京市房屋建筑类企业(含施工企业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申报时间安排:请各区主管部门、各房屋建筑类企业于2014920日前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完成网上核查申报,并向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提交相关资料。

三、企业申报程序:

1、未在我处领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需按《“企业身份认证锁”领取及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二)要求领取身份认证锁,并按要求在“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并上报。(已申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直接按下一步要求操作)

2、企业在提交资质核查材料前需将本企业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建造师及小管师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www.njjgc.cn)录入并提交(具体操作见附件三),然后做建造师和小管师的身份确认工作:

①市区企业持本企业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建造师和小管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管理科进行身份确认;

②各区企业持本企业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建造师和小管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注册地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

③建造师和小管师身份确认工作可分批次进行,但需在资质核查结束前全部完成。

3、待企业将建造师和小管师身份确认完成后,各区企业向注册地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后由区一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市区企业将资料直接报市建管处企管科。

四、提交资料要求:1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三级资质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有效期内信用手册复印件一份;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资质证书所有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有效期内信用手册复印件一份;3、各区主管部门需提供加盖各区主管部门公章的企业年检名单的汇总表。

以上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和市建管处联系,电话:8463221284598241

附件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177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46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重点核查2013年度在建筑市场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核查被责令整改的企业。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1
2013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2
、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1
、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37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
、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建造师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数据除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满足核查标准外,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须同时满足核查标准(资质主项是交通、水利、通信的除外)。
      3
、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有效且“三类人员”符合要求。
      4
、企业在2013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2014
61日至930
     
(五)核查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企业申报数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批后做出相应的核查结论。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请各单位自行组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媒体公布。
     
二、有关规定
     
(一)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经研究,自20146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下列两种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再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企业资质核查专用章”及“核查合格”章: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的资质证书;
      2
、因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以及补证等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可直接在“江苏建筑业网”(
www.jscons.gov.cn)查询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状态。
     
(二)2013年经整改已达到核查要求但未完成网上核查手续的企业,须网上完成2013年度核查后,方可申报2014年度资质核查。
     
(三)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461日至9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三、工作要求
     
县(市)所属建筑业企业须先录入到所在地省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督促尚未登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数据标准》〔2012525号有关要求入库。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政策文件的宣贯,加强企业资质核查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健全清出机制,努力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25-518686285186873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
421

附件二:

“企业身份认证锁”领取及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身份认证锁”领取说明
1、持企业资质证书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管理科(解放路44号南楼306室,电话025-84632212)进行企业身份确认(已在南京建筑业协会建筑市场分会申领“企业身份认证锁”的企业无需做企业身份确认及重复申领“企业身份认证锁”。)。
2、企业身份经确认后,持企业开具的有效介绍信(务必注明经办事项为申领企业身份认证锁)、与介绍信内容相符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南京建筑业协会建筑市场分会申领“企业身份认证锁”,联系人:朱光华,电话:025-86613037,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603室。
3、企业凭身份认证锁,登录“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站(http://www.njjgc.cn/)—“网上信息管理系统”。
4、严格按照《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注意事项》填写或修改相关信息后保存,提交上报。
5、网上系统提交后,并按附件三操作,企业持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建造师和小管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管理科(解放路44号南楼306室,电话025-84632212、84632201)或各区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
 
二、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注意事项
登录“网上信息管理系统”,点击“企业申报”—“企业信息申报”—“修改”,进入信息修改页面,包括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企业驻宁情况、企业人员、待办事项五个部分: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依据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公章一致企业名称填写,一律填写企业法人完整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在第三栏企业驻宁情况中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依据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填写,其后-X必须填写。
3、“税务登记证号”依据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15位证号填写。
4、“外地企业驻宁税务登记证号”这栏不填写。
5、“资质证书编号”依据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填写,其后-X/X不填写。
6、“营业执照注册号”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为15位数字。
7、“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依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填写。
8、“所在省份、市、区”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注册住所选择。
9、“企业注册地址”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住所填写。
10、“企业详细地址”按照企业资质证书上详细地址填写(此处注意对照资质证书的变更栏,填写最新情况)。
11、“隶属关系”填南京市住建委建管处。
12、“企业类型、建立时间”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成立日期填写。
13、“联系电话、企业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箱”除联系电话必须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根据企业所填内容填写。
14、“是否中央直属企业”依据资质归属选择“是或否”。
15、“安全员总数、质检员总数、施工员总数”均填写在宁人员数。
16、“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如有均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填“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栏空着。
17、“注册资本币种”依据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币种进行选择填写。
18、“营业期限有效期”依据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进行选择填写。
19、“年检情况”填写资质证书年检情况。
20、“年审情况”填写营业执照年审情况。
21、“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的注册资本必须填写,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其他内容可选择性填写。
22、“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状况”按统计报表数据填写,如无可不填写。
23、“机械设备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24、该页面所有内容填写完毕后,务必点击“保存”后方可点击“企业资质”栏。
(二)企业资质
 
1、“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首次获得资质日期”依据企业资质证书主项资质等级中的内容选择填写。调整后务必点击“保存”。
2、“企业增项资质列表”依据企业资质证书承包工程范围及企业变更栏中的内容对应修改并保存。
(三)企业驻宁情况
 
这一页面可不填写。
(四)企业人员
 
 
1、填写人员信息时,先点击选择人员类别前的分选框,再按表格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其中技术经济人员和管理人员只填写在宁人员(至少一人)。如同类人员为多人,则保存后,点击“添加”重新填写后“保存”。
2、“法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与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一一对应填写。法人代表和企业经理的电话必须填写手机号码。
3、人员信息中“注册编号、证书编号、注册证号”及相关信息为可选项,根据实际填写,其他为必填项。
(五)待办事项
待办事项是查看申请办理相关流程进度的窗口,不需填写。
所有信息填写或修改完毕并保存后,回到“基本情况”栏,点击“提交”。(各区企业无“提交”按钮,确保每页均保存即可,统一由各区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如已领取信用手册的企业无信息修改的不需点提交按钮。

附件三:

企业建造师及小型项目管理师身份确认注意事项
 
各企业须将本企业所有的建造师及小管师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经理管理中进行录入,并提交,身份确认工作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管理科或各区主管部门进行。
1、2014年度建造师及小型项目管理师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经理登记”中已在册且身份证已核,这些人员无需操作。
2、2014年度建造师及小型项目管理师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经理登记”中已在册但身份证未核,则需企业提交,并带二代身份证原件至南京市建管处企管科或者各区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
3、以往年度建造师及小型项目管理师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已存在,则进入“项目经理管理”—“年度注册”,输入“姓名”,点击“搜索”,找到该项目经理,点击“修改”,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后,点击“年度注册”,如身份确认工作未做,则需带二代身份证原件至南京市建管处企管科或者各区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
4、如建造师及小型项目管理师在“项目经理登记”和“年度注册”中均未查到,需新增,则进入“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经理登记”— “添加”,输入“身份证号”、“资质证书号”,进入“项目经理基本信息”页面,录入相应的基本信息,点击“添加资质”,与注册证书信息一一对应录入相应信息(其中“证书号码”按证书上“注册编号”填写,如是临时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填写“临时”),“保存”—“提交”,然后带二代身份证原件至南京市建管处企管科或者各区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
5、如建造师及小型项目管理师操作时提示该人员在其他企业已存在,请持建造师(小管师)注册证书及二代身份证原件至建管处企管科办理调动及身份确认工作。
(各区企业无“提交”按钮,确保保存即可,统一由各区主管部门审核提交)
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咨询电话:8463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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